中新網廣州7月23日電 (索有為 黃彩華)“債權人”阿麗(化名)手持前男友親筆寫下的借條追索“借款”20萬元,前男友則稱系被脅迫寫下的“青春損失費”。廣東省東莞市第二法院23日披露,因阿麗對借款的諸多細節多次陳述自相矛盾,該院認定阿麗到底有無提供借款存在合理疑點,對該借條不予採信,遂駁回了阿麗的訴訟請求。
  在東莞務工的阿麗,曾經和阿俊(化名)都是東莞一家工廠的同事,也是戀人。後來,兩人分手,阿麗也離開了工廠。2013年4月,阿麗拿著一張借條,向東莞市第二法院狀告阿俊和工廠老闆,要求阿俊償還借款20萬元,五金廠承擔連帶還款責任。
  阿麗稱,阿俊於2011年初以其工廠資金周轉困難為由向其借款20萬元,並以工廠作擔保,承諾三個月之內還清。工廠是阿俊跟老闆合伙開的。但阿俊並沒有依約還款。
  阿麗提供了一張借條,上面有阿俊的親筆簽名,並加蓋了工廠的公章。阿俊則稱,這是阿麗跟他分手後,以“青春損失費”為名脅迫他簽訂的借條,雖有借款名義,並無借款事實,與工廠無關。阿俊回憶稱,事發當天,阿麗帶了一幫人來找他,要挾他寫下這張借條。然後,阿麗在阿俊的提包中找到工廠的公章和財務專用章,就自行在借條上加蓋兩印章。
  工廠老闆則稱,該廠系其個人出資成立的個體工商戶。阿俊參與了工廠籌備工作,兩人曾簽訂合伙合同,但阿俊一直沒有履行出資義務,雙方已改簽勞動合同。阿俊擔任業務經理,偶爾需攜帶工廠公章外出簽訂合同和收取貨款。借條的印章是阿麗偷蓋的,廠里沒有向阿麗借款,亦未授權阿俊向阿麗借款,也沒有對涉案借款提供擔保。阿麗離廠後沒有工作,花費均由阿俊提供,不可能有錢出借。
  法院在調查過程中,阿麗對於出借款項的來源、時間、付款方式及付款地點的陳述不盡相同,自相矛盾。阿麗到底有無提供借款存在多個合理疑點,未能自圓其說。而阿麗不能進一步證明其已借款20萬元給阿俊,故法院對該借條不予採信,遂作出一審判決,駁回阿麗的訴訟請求。阿麗不服,提出上訴。
  東莞市中級法院日前作出終審判決,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(完)  (原標題:持借條追討前男友20萬 說不清借款細節敗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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